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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2482242/2025-00576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文 号 | 浙建质安函〔2025〕292号 |
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启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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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24〕4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2025年10月11日起全省启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备案证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证标准 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将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备案证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备案证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备案证电子证照版式,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 二、办理流程 全省申报用户统一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或者首次安装前备案》事项进行申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登录“浙建资质审批监管系统”进行审批。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申报用户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备案证电子证照。 备案证电子证照采用新编号规则,旧版产权备案编号将于新备案电子证照生成后失效,届时以统一生成的新版产权备案编号为准。新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可正常填报设备信息办理备案业务生成电子证照。已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安装、使用、拆卸业务前,应先换发新备案证电子证照,再办理对应业务。备案证电子证照生成后,原备案证书同步作废。 三、工作要求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行全国统一电子证照重要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专人负责,压实工作责任。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备案证电子证照换发业务办理工作。 办理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厅质安处陈锦青,0571-81050935;厅信息中心金磊0571-81050916;技术支持电话:0571-85216767。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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